董登新:应该说监管层的监管、投资者的维权意识都在增强,这几起案件的查处跟披露,也表明了证监会的决心在打击证券市场金融这方面,应该说动了真格的,所以我相信这应该是一个示范效应,它对市场释放出来的是一种正面的,而且也会具有意义和一定程度的威慑力,当然这只是一个开始。
随着我们监管的制度不断的完善,当然更主要的是我们投资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证券市场监管的效果会逐渐的显现出来。因为在过去,我们有一些查处的案件最终的结果最主要是不了了之,比方说包括人走了,或者是说最后的处罚不能落实,还有的就是查处的时间太漫长。
所以从目前的情况看,显然监管的力度在增强,监管的效率也在提高。这几个案例来看,现在应该说都处在监管层的一个有力的监管之下,我想这主要是一方面体现了监管层的一种决心,另外一方面他们的确也在行动,包括有些举报的线索是属于投资者或者是来自民间的提供,这方面也表明维权的意识在增强。
在国外的市场,其实紧紧依靠政府的行政监管是非常有限的,政府的监管机构精力都是有限的。所以在国外的证券市场监管当中应该说来自市场监管的,包括舆论的大众的监督,还有来投资者的追索、上诉,由于犯罪的一些行为具有隐蔽性的,尤其像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这方面的查处取证都比较困难,因为它的隐蔽性很强,往往立案之后查处实际上可能会拖得很久,往往削弱了这一种犯罪案件查处的打击的力度,威慑力大打折扣。
所以在这方面来讲,可能证监会和司法机关将来还要联手协作,加大他们合作的力度,同时可能还要提高工作效率。但是最重要的我觉得还是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广大的投资者,发动一场群众运动,这样对于犯罪分子能够产生更好的一种威慑力。
我觉得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可能还是监管方面略显得乏力,它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对内幕交易不能产生很好的威慑力,一方面你的法律上的惩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你的监管不是特到位,不是很有力的话,就会给犯罪分子一种侥幸心理,本身他就是犯罪的这种行为比较隐蔽,查处又比较难,因为内幕交易的暴利性,就容易铤而走险。
我认为可能主要的问题一方面出来加大证券的监管,发动投资者的维权,让投资者在维权方面有一个很好的觉悟。另外我们可以在司法的立法方面效仿,比方说美国在2002年专门修订了在1934年老的证券法架构,对于证券市场的犯罪它的打击力度大大提高,比方说所有的有效的文件上签字的,如果证明这个文件是造假,相关的当事责任人判处的有期徒刑一般都是在20年到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