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中国增强了对于产品、建筑、健康和安全问题的审查监督,使得董事考虑投保D&O保险来寻求针对来自国内的指控和调查的保障。其次,中国公司向海外拓展业务可能导致中国的董事被邀请加入外部的董事会。因此,来自中国的董事需要了解D&O保险如何在其担任该类外部职务时提供保障。
董事和
监管机构——董事和
股东——董事和
证券集团诉讼
上市公司的董事和
值得一提的是股东提起的证券集团诉讼不仅仅局限于美国。不少亚太地区国家如澳大利亚、韩国和日本都已建立起证券集团诉讼机制。
清算人——通常指称董事和
债权人——当公司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往往会向公司提起诉讼。当董事和
雇员——随着全中国对雇员权利保护意识的加强,雇员也越来越积极地就不公平雇佣合同、不当解雇和雇佣方面的歧视向雇主及相关董事和
外部董事责任(ODL)保障有其局限性
D&O保险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扩展条款为在外部董事会就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了额外的保障——但这还不够。ODL保障从来不是被设计作为赔偿的第一道防线,而是在这些外部董事无法获得其他可能的赔偿时,提供支援。
因此,大部分ODL保障具备一般通称为“双重超额”的性质,也就是说董事在获得该保险保障之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董事供职的该外部实体已穷尽所有可以向董事提供赔偿的方式;以及该外部实体自身的D&O保险已经耗尽。事实上,ODL扩展条款只在外部实体的D&O保险已经耗尽,或外部实体无法对其董事提供赔偿的情况下(例如破产)提供保障。
启动ODL保障会产生一个重要的负面后果:主要D&O保险单的责任限额将因此减少。因为主保单和ODL扩展条款共用一个责任限额。在ODL扩展条款项下的任何给付,都将减少主保单的整体责任限额,也将因此减少主要被保险机构的其他董事的可用责任限额。
外部董事应该如何保护自己?
外部董事承担的责任不见得比外部董事会里其他成员所承担的责任低。在许多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所有董事(不论是执行业务的董事或独立董事)都承担相同的责任,并且分别各自为其自身或其他董事的行为负责。在中国,关于董事应为不当行为负个人责任的法律在持续发展中。例如,已经有越来越多的董事因为未能确保产品安全及建筑规范标准而被监管机构提起强制程序。
因此,外部董事应该要求其供职的外部实体投保D&O保险,以确保外部董事会成员能先通过该D&O保险获得保障。要求外部实体提供保险单复印件以及保险单条款和索赔通知规定的说明是比较好的做法。
其次,董事应该确保前述保险单有足够的责任限额。ODL扩展条款绝对不应该被用来补贴外部实体购买的D&O保险。
第三,专业的经纪人或顾问经常被聘请来协助咨询、与保险公司协商并投保此类复杂的风险,以取得最好的保障。他们不仅协助安排保障,在发生索赔时,也能为成功达成理赔协议提供重要的指引和咨询服务。
当前,大家应该审视D&O责任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比起执行业务的董事,外部董事在业务经营上可能介入的不深。目前的危机引发了对于公司管理、赔偿、合规和经营控制更多的审查。董事因此成为此类审查的主要目标,面临有关因表现不佳或判断失误而导致的指控,其抗辩费用可能相当庞大,例如,市场上曾经发生每一位董事的抗辩费用达到100万至300万美元的案例。
无论如何,D&O保险是公司为您在所供职的主要的董事会提供的个人财务保障——但是如果您就职于外部的董事会,D&O保险同样重要。为了安全起见,您最好要求相关的外部实体投保D&O保险,以确保其保险单能够作为第一道防线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