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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部制与铁路改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7 13:44:07    评论:0
导读

  在讨论铁路管理体制改革时,不少人对撤销铁道部、设立大运输部 (即大部制)充满期待。其实,这只是铁路改革的一个方面,对于整

  在讨论铁路管理体制改革时,不少人对撤销铁道部、设立大运输部 (即大部制)充满期待。其实,这只是铁路改革的一个方面,对于整个铁路系统而言,绝不是撤销合并这么简单。保留铁道部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而合并设立大运输部同样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建立有利于中国铁路发展的运输管理体制,才是铁路改革理论界真正需要探索的。

  铁路行业存在的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政企职能不分;二是市场没有竞争;三是企业缺乏活力。

  政企不分,这是铁路的传统,从解放战争期间开始一直到现在,铁路从来就没有真正政企分开过,在中国所有经济行业中绝无仅有。虽然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就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化的方向,但铁路政企合一的体制始终未曾改变。

  在20世纪90年代初制定铁路法时,立法机构试图在法律上确立铁路政企分开的体制。但囿于当时的形势,法律上依然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铁道部则对整个铁路运输生产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运输管理体制。有人形象地称铁道部是政企合一最后堡垒。如今到了攻克这座堡垒的时候了。因为铁路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体制问题,只有解决体制问题,铁路行业才能获得快速发展的空间。而体制问题首先是政企不分,由于政企不分,导致铁路运输市场始终不能进入有序竞争状态,铁路企业没有竞争也就没有经营的动力与活力,服务质量也难以上台阶。

  政企职能分开,首先要解决国家对铁路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范围,即政府对铁路应该管什么、怎么管,政府的行政权的边界有多大?需要给政府权力定位。从宏观方面考察,政府对铁路的行政管理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制定规范,二是规划协调,三是监督处理。

  制定规范是给铁路市场主体提供标准,提供行为规范,保证市场主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划协调,是要给行业发展作出规划,并协调组织实施;监督处理,是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这三项权能,是政府部门该做的事,至于行政许可,既需要有规范的约束,也应该越少越好。铁路的行政许可主要在竞争与安全领域,除此之外,都应该放开。

  明确了铁路政府权能,下一步就是如何设置行政管理主体。铁路行政管理主体不仅涉及中央层面,而且也涉及地方层面。中央层面是大部制还是小部制 (小铁道部),在地方层面是按省区域管辖,还是由中央通过派出机构直接管辖。

  有观点认为,铁路运输具有统一性、整体性、网络性等特点,行政权应集中。即通过设立地区性(区域性)的铁路行政管理机构作为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如同民航的大区管理机构),行使铁路行政执法权,形成部局两级体制,地方只协调配合,不直接行使行政执法。

  当然,不管是哪种思路,前提是铁路必须政企分开,该政府管的事交给政府,该企业做的事交给企业。铁路行政主管部门一定是真正的行政部门,它不会有也不应有企业经营之职能。从目前来看,小部方案,似乎有利于处理目前铁路存在的数以万计的债务,有利于行政执法;但从长远看,一个国家的交通运输应该综合管理,以有利于不同运输行业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发挥大部制在规划综合运输、推动我国整个运输行业的发展更有利一些。而且大部制可以实实在在的达到缩小事权范围、减少行政干预的目标,撤庙搬神,精兵简政,可以集中精力关注国家交通运输行业的宏观发展。

  来源:现代物流报 孙林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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