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药品技术转让的具体情形有: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或被兼并后整体搬迁的,原址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技术可转让至新址药品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中,药品生产企业一方持有另一方50%以上股权或股份的,或者双方均为同一企业控股50%以上股权或股份的药品生产企业,双方可进行药品技术转让;放弃全厂或部分剂型生产改造的药品生产企业,可将相应品种生产技术转让给已通过新版GMP认证的企业,但同一剂型所有品种的生产技术仅限于一次性转让给一家药品生产企业。
按照规定,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其他类别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提出药品品种转移注册申请。
来源:药品资讯网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