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诉称,2012年5月17日,他在乐华公司经营的尚街购物中心三层斯凯奇鞋专卖店,买了一双斯凯奇品牌(SKECHERS)巧克力色女装休闲鞋。该鞋399元一双,吊牌上还写着“走路的同时塑身”,设计目的为减肥、减脂肪、调节大腿肌肉、改善心血管健康等。
王海买鞋后检查发现,该鞋只是体育用品,并没有获相关药监部门审批,也没证据证明其具有塑身和治病作用。故王海诉请朝阳法院判处被告返还货款399元,赔偿399元和误工费等共9000元。
对此,乐华公司辩称,王海是知道了“斯凯奇美国公司将因涉嫌广告欺诈支付4000万美元”的消息后,才去买的鞋。他明知该鞋可能没有塑身效果,才买的鞋。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出售涉案商品时,没将该商品是否具备产品说明书所宣传功效的真实情况告知原告,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因没有证据显示涉案商品具备宣传的功效,故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
4月29日,朝阳法院最终判决乐华公司退货并赔偿王海399元。(张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