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前,胡女士在该卡发卡行的珠海迎宾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龙卡通(借记卡)。她申请开通了短信提醒功能并设置了交易密码。2014年9月11日,在天津市武清区一家办公用品经营部,从当日零时53分起至零时59分发生了5笔“消费交易”,跨行发生的总金额为人民币347万元。
当日13时49分,她赶到珠海市公安局拱北派出所报了案,并陈述称其本人及其借记卡均在珠海市内。目前,该案仍在侦查中。
负责该案一审的珠海市横琴法院认为,涉案银行卡账户短时间内在异地跨行发生5笔交易,而当时胡女士及其借记卡均未离开珠海市,可确信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进行交易具有高度的可能性,故认定涉案资金交易属于伪卡交易。
在一、二审中,该卡发卡行的珠海迎宾支行均在抗辩中称,该卡持卡人对泄露交易密码存在过错。“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卡持卡人未妥善保管银行卡而导致该卡内的数据信息被窃取使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担任该案二审审判长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郑伟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