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女士起诉称,3年前,她通过中信银行的员工朱某,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其他相关文件,申请贷款270万元。
朱某是汤女士的丈夫李先生通过车友会认识的。李先生说,他们夫妇俩想贷款做生意,便找朱某帮忙贷款。但是签约时,汤女士只在一份空白合同上签了字。一年多以后,她才得知,270万元贷款被划到了一家贸易公司账上。而这并非是她指定的账号。
银行代理人承认,汤女士签订贷款合同时,合同上的有些内容确实是空着的,后来又填进去了,“这是为了便于审批。”代理人解释说。但他认为这并不妨碍贷款的真实性,因为贷款的金额、利息、汇款账户汤女士都是知情的。
按照银行的说法,汤女士的这笔贷款是大额消费贷款,她提交了一份艺术品买卖合同及划款委托书,银行据此发放了贷款给指定账户。
银行不同意汤女士的诉讼请求,并提起反诉,要求她偿还欠款本息,如不能如期还款,就要用当初抵押的房子来偿债。
经过鉴定,那份艺术品买卖合同和划款委托书并非是汤女士亲笔,由他人代签。汤女士的律师表示,这就能说明银行贷款发错了人。划款的账户不是汤女士指定的,银行也没有证据证明向汤女士告知过。汤女士夫妇对收款人和收款账户是不知情的。
随着庭审的进行,案外案也浮出水面。汤女士夫妇曾报案被诈骗。银行员工朱某在接受警方讯问时说,汤女士的丈夫李先生让他帮忙做高息理财,并申请贷款。朱某打听到一款典当行做的理财产品,月息高达2%。李先生便让朱某用银行贷款去做这项投资。因此相关文件是他来代签的。后来因为对方公司出了问题,本息收不回来了,李先生又要他如数偿还,双方就闹掰了。
汤女士的丈夫李先生当庭反驳说,这是朱某为自保的狡辩。他从没让朱某帮忙做理财,更没有委托朱某拿着银行给自己的贷款去投资。在申请贷款后,朱某从自己账户转给他近80万元,告诉他这是银行分批发放的贷款。他因此开始偿还贷款,后来朱某不再给贷款了,汤女士夫妇才去追查。
法官问李先生:“既然是银行贷款,为什么是从朱某的账上划给你?你没有任何疑问吗?”作为高校经管学院教务的李先生说,他认为朱某是负责贷款的,所以没太考虑这件事。
银行代理人指责称,汤女士夫妇是和朱某串通获取银行贷款再高息放贷,在钱款收不回来之后,凭借他们与朱某没有书面文件的便利,又反悔不承认收到贷款想赖账。
汤女士的律师说,划款委托书必须是贷款人当着银行工作人员的面来签署的,现在确定的是划款委托书是他人代签,说明银行的管理有漏洞,而后果自然由银行自行承担。
到底是汤女士夫妇贷款委托理财又赖账,还是银行“内鬼”挪用客户贷款投资?双方各执一词。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