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港口物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第三方物流企业规模较小,没有形成“总部经济”。目前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物流公司相对较少,同其他沿海港口城市的物流公司相比未形成规模、竞争力较差。由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在机构所在地,大量外地物流公司的参与,直接造成了物流业税收的转移。
(二)物流园区规模小,物流资源未整合优化。当前在滨湖镇还没有成型的物流园区,物流企业间单兵作战,重复投入,没有形成有效合力,物流链条不够衔接,物流信息平台未搭建,信息渠道不畅通,涉税信息难以有效掌握,造成税收征管难度较大。
(三)运输车船流动性较强,控管难度大。所谓“车儿满地跑,船儿水上漂”,纳税人的去向随车船而定。因此,我们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运输业税收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源不清,漏征漏管多。目前机动车船的经营形式逐渐呈现多样化,经营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容易出现漏征漏管问题。二是车船转让频繁,征免界限难划分。一些车船主为了避免繁琐的入户、过户手续,往往私自达成转卖协议,不办理过户手续,造成所有人与使用人不符,纳税人很难确定;而免税单位的车船,经转让后,使用人仍打着免税的牌子,长期不纳税,造成车船征免界限难以划分。三是虚开发票现象时有发生。有些运输业户将运费、货款一并按运费开票,缴纳了营业税,偷逃了增值税。最近经过调查了解,一些个体运输户为基建单位运沙石将沙石货款也混进运费开了运输专用发票。
二、加强港口物流业的措施和对策
现代物流业的发展给区域经济带来了丰富的税源,针对现代物流不同的运转方式,应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方式。总的思路是:鼓励引导企业内置物流业的发展,做大做强第三方物流,整合优化区域内物流资源,搭建物流信息平台。
(一)积极引导企业对内置物流业进行剥离,扩大地方税源。一是引导现有企业进行存量机构调整,对物流业务所占比例较大、有条件的企业,将企业的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物流业务进行分离,集中起来形成一个物流部门独立运作、单独核算或成立专门的物流、运输、仓储公司,对成立物流公司相对运行成本较高的,积极引导委托第三方物流。二是对新上项目进行增量优化,从一开始就引导企业实行物流业分离,独立核算,分别经营。三是建议地方政府对分离效果突出的企业按新增地方税收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进一步调动企业剥离的积极性。
(二)做大做强第三方物流,健全完善政策措施,打造“总部经济”。一是要对区域内物流资源进行整合优化,做大做强第三方物流,积极引导物流企业向规模化、专业化、信息化发展。为避免税源转移,应充分利用机构所在地纳税条款,政府应积极出台优惠政策,为企业创造有利、便利条件,完善措施,强化服务,为“总部经济”构建和谐环境。二是针对设立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地物流单位以及从事物流业务的外地物流单位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三是对在各港口码头承揽物流业务的企业,按照业务量的大小,向委托方开具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否则委托方不予付款,实行“以票控税”。四是政府应出台优惠政策,吸引、鼓励物流企业将机构设在临港码头。同时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应注重“资格”的界定,尽可能使其成为“法人”或机构设在所在地,确保实现在劳务地发生的税收不被转移。
(三)大力发展物流园区,促进物流业集群发展。一方面,积极搭建、发展、壮大物流中心。政府牵头,多部门积极配合,加快物流园区建设步伐,整合物流信息资源,成立物流服务中心。充分利用资源优势,集中建设港口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要兼具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流通功能,实现物流信息发布-手续办理-结算一条龙服务,保证物流链的通畅、高效运行,促进物流业集群发展。另一方面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为物流业税收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成立由税务、工商、交通、港口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物流税收管理小组,建立起网络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和交换,对各物流环节进行实时跟踪、有效控制和全程管理。
(四)加强税务监督,强化委托代征工作。一方面由政府牵头,定期召开由公安、交通、税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完善制度,制订奖惩措施,落实责任目标,切实做好“先税后费”的代征扣税办法,对未缴纳税款的车船一律不予年检;税务部门要派人到现场监督,实行底册、税款、减免政策三核对,对不按规定程序代收税款的终止代征义务和取消代征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