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快递业经过30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规模庞大的产业。2008年,我国登记备案的快递企业达到5000余家,全行业从业人员23.1万人。2009年全国规模以上快递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18.6亿件,同比增长22.8%;业务收入累计完成479亿元,同比增长17.3%。
按照快递企业性质及规模,可以将我国快递业企业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外资快递企业,包括联邦快递(FEDEX)、敦豪(DHL)等,具有丰富的经验、雄厚的资金以及发达的全球网络。第二类是国有快递企业,包括中国邮政、民航快递、中铁快运等,依靠其背景优势和完善的国内网络而在国内快递市场处于领先地位。第三类是大型民营快递企业,包括顺丰速运、宅急送、申通快递等,大型民营快递企业在局部市场站稳脚跟后,已逐步向全国扩张。第四类是小型民营快递企业,这类企业规模小、经营灵活但管理比较混乱,其主要经营特定区域的同城快递和省内快递业务。
清科研究中心的李鲁辉认为,新《邮政法》出台之前,我国快递业在法律上处于真空状态,1986年的《邮政法》使快递企业长期背负“黑快递”之名。而随着快递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及新《邮政法》的实施,快递业并购整合条件逐渐成熟。
第一,行业前景为并购提供动机。持续稳定增长的国内宏观经济,为快递业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截止2009年第三季度,全国快递业务量已超过2008年同期水平。而近年来新起的网络购物市场,为快递业提供了新的业务增长点。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电子商务带动的包裹量超过5亿件,占快递业全年业务量的1/3左右。
第二,行业特征为并购提供动力。快递行业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特征,快递企业之间的整合可从多方面产生管理协同效应。并购可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延伸快递网络,由此提高企业业务量并增加业务收入。整合可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快递企业整合可优化快递员、车辆配置,提高企业揽收、投递效率,从而降低经营成本。
此外,政策调整为并购提供机遇。新实施的《邮政法》规定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并设置了快递行业的准入门槛。目前国内登记备案的5000多家快递企业中,大多数企业的规模都较小,快递行业的门槛将把部分经营者挡在门外。这将增强部分从业者的退出意愿,这些企业将成为大型快递企业并购的合适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