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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节能法力促环保产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1-06 09:54:00    来源:中国贸易网转载网络    评论:0
题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具体的时间)2007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以下是修改后法规中的一些有关节能环保的政策。

  一 信贷支持节能环保产业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明确提出了上述产业政策。节能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激励措施”

  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等。

  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二  项目节能不达标将被禁用

  节能将成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必过门槛,在中国开设工厂等项目的环保成本将提高。《节约能源法》为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职责提供了许多新制度。例如第15条规定,地方政府要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和评估制度。经审查未达到节能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项目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在标准和法律出台之前已有的生产单位,如果不符合节能标准,须限期治理,否则将被停业整顿或关闭。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三  政府节能责任被首次明确

  新修改的《节约能源法》首次明确了政府自身的节能责任。政府部门要制定等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还要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这就从预算管理和财政支出的角度对政府机构自身的节能提出新要求。政府等公共机构采购相关产品,必须优先购买列入节能清单目录中的产品。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根据我国国情和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节能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方针。修改后的节能法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中国全面修改节能法,强化节能环保执法威慑力,力促我国节能环保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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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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