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新商标的注册成功,让许多温州人很郁闷。
因为,“温州人”这个被认为“近年备受瞩目的中国商业文化标杆性名词”已被吉林长春的一位市民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新闻刊物)申请注册为商标。
尽管已有温州方面的相关人士先后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其他城市的个人将“温州人”注册为商标,会让温州人存在情感上的排斥,外地人将温州市民的统称作为商标使用不恰当。但是至今还没见到有真正的温州人表示通过争议程序夺回“温州人”商标的任何信息。
商标抢注瞄上了村名
据悉,含有“温州”二字的其他商标也被大量申注。目前,已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的有近百个,包括“品牌温州”、“温州制造”、“财富温州”、“温州投资”等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申请成功的类别基本为第16类,其余的大都被商标局驳回或在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
其实,地名备受青睐、并被直接或者“穿靴”“戴帽”或者“脱靴”“摘帽”地抢注为商标的,并不只是温州的“殊荣”,近年来已出现抢注村名的倾向。
浙江境内的海边,有个塘头村,村里有一家休闲农庄生意格外兴隆,老板想给农庄注册个“塘头”商标,不料已被外地企业抢先申注。
蚂蚁岛是浙江沿海的一个小岛村,岛上渔民加工的虾皮质优味美,畅销各地。当渔民想给自己的产品加个“蚂蚁岛”名称时,不料,自家的岛名、村名已被大连一家企业注册为商标。
据介绍,一些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富有诗情画意的村名,或者别具一格、琅琅上口的村名,都成为抢注的对象。如美伦美奂的桃花岛更是“因美得患”。该岛是旅游、影视风景名胜区,已开发旅游景点38处。2003年,“桃花岛”商标被外地一化妆品公司抢注,继而,桃云山庄、归云庄、牛家村等景点和村名被外地一旅游公司在10个类别上抢注之后,又有一外地公司将“桃花岛”商标在其余28个类别上抢注一空。
据了解,为应对地理名称遭抢注,浙江已开始了地名保护行动,工商部门主动搜集了当地有特色的一些村名,提请地方政府实行保护性注册。同时,积极宣传地理名称在商业上的价值,建议特色地名由当地行政或经济组织集体及时注册。还帮助有关当事人对已被抢注的商标,通过异议、争议等程序争取权利的回归。
众多镇名都抢注成了商标
近年来一些知名产业镇区、著名乡镇被抢注为商标的现象比比皆是。
据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专家、广东红徽商标事务所总经理廖俊铭介绍,中山市小榄镇,是广东省以生产五金出了名的“五金镇”。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小榄”商标已经遭抢注,注册类别包含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锁、五金器具等,而这些类别,几乎每一类都是小榄镇的优势产业。
小榄镇的另一优势产业是内衣,据了解,广西的一位自然人已向商标局提出在第25类内衣上注册“小榄”商标的申请。
廖俊铭提供的资料显示,类似的事件并非个别现象。中山的“五桂山”、“五桂山长命水”等具有名气的地名,同样也都被其他地方的人抢先申注。
近两年来,另一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抢注风景名胜古迹、旅游景点等与地名相关联的名称为商品或服务商标的现象亦层出不穷。
天柱山风景区是安徽省内著名的风景名胜区,其独特旖旎的自然风光,源远流长的文化积淀,数量丰厚的历史遗存,吸引着众多的海内外游客。然而,2005年初,安庆市工商局接到了福建某公司的投诉函,声称天柱山旅游服务商标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要求安庆市辖区内的所有旅游服务企业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天柱山商标。
流传了近千年的天柱山名称,仅仅因为该公司抢先注册了天柱山商标,就不能够再使用了吗?据悉,天柱山名胜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已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递交了天柱山注册商标的争议申请。
据了解,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受理了多起类似天柱山这样的将旅游风景区作为服务商标或商品商标申请注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警惕陷入善意或恶意的商标抢注漩涡
我国是世界上文化和自然资源极其丰富的国家之一,无数的名胜古迹和自然景观,数千年的人物风华,万里江山,气象万千。地名所承载的人文与自然资源,蕴含着巨大的商业开发价值。但并不是所有的商业标志都允许含有地理名称。
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时可以注册为商标。
廖俊铭分析说,尽管地名成为商标受法律的限制,但是,地名的外延十分宽泛,它包括:行政区划的名称,包括市、区、县、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泊等名称;居民地,包括自然村、镇和城乡的街、路、巷名称和门牌号码;名胜古迹、纪念地的名称等。这些地名除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作为商标受法律限制外,法律为地名商业标志化,进行商业开发和利用仍然留下了不小的空间。如地名本身是具有含义的词汇,如:“朝阳”、“长乐”;有的地名与其他文字结合为一个明显有别于地名含义、具有可识别性且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新词,是可以注册为商标的。如:巴黎春天、伦敦雾等,其含义已强于其作为行政区划的含义。
虽然说“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时可以注册为商标。但是,我国《商标法》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也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然而,对正当使用的界定并不是简单的事情”,廖俊铭说,这方面的纠葛和教训实在是太多了。
廖俊铭认为,涉及地名的商标抢注,一方面反映出商标申请人傍名牌想法已经泛滥,另一方面反映了一些个人确实很有经济头脑,“擦边球”打得很用心。也反映出一些地方对品牌、名牌保护意识亟待加强。特别是牵涉到地名的商标抢注现象,应引起国内行业协会、地方政府和相关组织的足够重视和警觉。若不引起重视,将陷入别人善意或恶意的抢注漩涡中,许多工作亟待迅速跟进。
“抢注现象也反映出我国商标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廖俊铭指出,虽然《商标法》规定有法定的救济途径,对公告期内注册不当的商标可以提出异议,对已核准的注册不当的商标,五年内可以提出撤销申请。但目前,我国的商标审查、评审周期过长,因此救济显得滞后,无法有效遏制抢注的发生。
廖俊铭建议,地方政府、协会等应发挥重要的主导作用,建立相关的信息渠道和监测机构,具有地名优势的地方政府或相关机构及民众亟待提高商标注册意识,要有为商标预建防火墙的意识,做到“营销未动、注册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