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进入“买方市场”时代之后,营销商(经销商、代理商)的风险日益扩大,亏损、破产者比比皆是。归纳如下:
l、厂商产品的质量没有承诺的那么好。如果在销售进程中发现产品并没有厂家承诺的那么好,营销商即使能够顺利退货,也会赔掉前期的销售费用,及利息、运费。
2、厂商调价,致使市价低于营销商当初的进价。这在电脑、手机等行业很普遍。
3、产品质量下滑,营销商的努力白费。
4.个别产品出现质量事故,会累及所有营销商。如酒瓶或彩电爆炸、保健品消费者中毒,都会导致销量急速下滑。
5、个别区域的广告或营销方式被指责为违法,产品形象受损,导致营销商的投入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6、其他营销商低价倾销。有些厂家不善于控制货流,个别营销商把厂家返还的宣传费用让利给其他地区的二级商,“掠夺”别人投入宣传费后的成果。
7、个别营销商以真货开辟市场、以假货牟取暴利,并冲击其他区域市场,正常运作的营销商将大受其害。
8、厂商供货不及时,致使投入浪费。
9、厂方关停并转。有的营销商即使十分努力,也不可能支撑其他区域营销商的亏损,无利可图的厂商可能关停并转,营销商费尽心机打下的市场不得不扔掉。
10、厂方没有兑现或及时兑现所承诺的广告费、奖金等。
11、被零售商拖款,或零售商倒闭。(零售商抗风险能力弱,每天都有上万零售点关停并转。)
12、国家“专营”政策发生变更。
13、厂家“过河拆桥”,寻求能给厂家支持更多的营销商,老营销商打下的江山白白送人。
14、其他风险,如运输损失、保管不善,过期、变质等。
以上14大“威胁”不解除,现有的“厂家被迫干商家的事、商家不得不干厂家的事”的局面就难以扭转,社会财富还会浪费。
根据我们的经验,应采取以下方式对付:
1、营销公司由厂、商合股构建:厂方的产品以生产成本价提供,双方共同投资广告费、销售费,双赚或双赔,风险共担。若产品调价,则意味着双方成本同时降低。当销售额扣除广告费、销售费用之后还有盈余时,方补偿厂方的生产成本。补偿生产成本后还有利润,则双方按股份分红(厂方前期垫入产品、部分现金。),“品牌”共享。
2、走金利来、耐克、御酒等品牌之路:营销商自创品牌,利用已有的网络自筹销售费、广告费,把厂商降格为生产加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