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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棉花未必有“钱”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2-17 11:01:00    评论:0
导读

这两年,什么都流行炒。炒房、炒大蒜、炒苹果还有人炒棉花。形势好、赚钱的时候,大家相安无事,而一旦形势变化,出现亏损,官司

这两年,什么都流行“炒”。炒房、炒大、炒苹果……还有人炒棉花。形势好、赚钱的时候,大家相安无事,而一旦形势变化,出现亏损,官司都来了。昨天下午,上城区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炒棉花的纠纷。

    原告是建德一家棉花收购企业,拥有棉花经营资质(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是杭州一家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A公司的代理人称,2007年11月14日,A和B签订了《棉花购销合同》,约定由B向A购买新疆产规格型号为229、329和429的细绒棉。合同签订后,A从2007年11月到2008年2月底先后将1587万多吨棉花运送到B公司位于萧山的仓库,按照当时的市场价(229的棉花单价14200元/吨,329和429的单价都按14000元/吨结算),这批棉花的总价值为2247万多元。

    A公司称,到2009年1月31日止,B公司只支付了1870多万元货款,尚欠货款377万多元。公司此次将B公司诉至公堂,就是希望B公司按照双方的买卖关系,尽快支付货物余款,以及货款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

    对于A公司的诉讼请求,B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示,首先双方的协议已经过了有效诉讼时效,其次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并非A公司所称的买卖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因为双方在2007年11月4日的购销合同之外,还签订过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第四款第五款明确:这批棉花销售后,扣除囤积产生的一切费用,销售的利润双方均分;如果这笔棉花业务最后出现亏损,亏损全部由A公司承担。因此,B公司和A公司的关系实际上是合作伙伴,即由B公司出资金,由A出面从新疆收购棉花卖给B公司,再由A公司操作囤积销售,最后由双方均分全部利润。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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