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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监管应引入红牌处罚:“荐而不保”或成历史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6 10:32:39    评论:0
导读

  【阿里巴巴创业】  有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近日向媒体透露,证监会正在对IPO发行环节的违规案例加大处罚力度。业内人士称,

  【阿里巴巴创业】

  有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近日向媒体透露,证监会正在对IPO发行环节的违规案例加大处罚力度。业内人士称,此举预示着新一轮IPO发行监管风暴展开,“荐而不保”或将成为历史,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将对其承销的上市公司首发后的当年业绩负责。

  “荐而不保”一直以来深受投资者的批评。今年以来,新股变脸频频,且动辄变脸超过业绩同比下滑50%以上的监管红线。这既有整体经济形势欠佳的因素,也与投行“荐而不保”有很大关系。在投资者看来,不少新股“带病上市”,得益于投行的不负责任。对此,投行中也有人士公开承认问题的存在。

  在今年8月举行的一个论坛活动上,某上市证券公司总裁指出,“保荐创收益的暴利太厚了,这么厚的暴利,使得项目要经过证监会漫长审批程序的时候,不由得要铤而走险。如果业绩不逐年上升,审批通过的可能性很小,上市公司就透支未来的业绩,有时候靠造假业绩的增长来满足审核通过。”他同时表示,“造假成本太低了,所以这种现象非常普遍。”

  “荐而不保”问题的产生根源十分清楚:高利润对投行有诱惑力,而且惩罚成本太低。以近日被处罚的百隆东方(601339)为例,5月22日招股,6月12日上市,上半年净利润同比锐减72.05%。11月15日,作为百隆东方保荐机构的中信证券(600030)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保荐代表人刘顺明、张宁被采取监管措施,将在未来3个月内不受理其所负责的推荐项目。对百隆东方变脸的处罚被舆论称为监管升级,连董事长等3名公司高管被出具警示函,是A股市场较为少见的“并罚”。

  可实际上,上市公司高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三方受此处罚,都没有实质性触及经济利益,不具有“杀一儆百”的惩戒效果。百隆东方上市以来股价一路下跌,从上市首日收盘12.33元跌至11月25日收盘7.94元,流通市值蒸发6.59亿元。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而公司董事长及中信证券赚得盆满钵满。该公司IPO的承销保荐费为5000万元,董事长目前的持股市值达10.83亿元。

  针对因追逐高利润而产生的“荐而不保”,若只是采取警告性质的监管措施,无异于“隔靴抓痒”。不可否认,被出具警示函会影响到投行的声誉。可在“荐而不保”成为通病的市场上,又有哪家投行生怕这样的声誉受损。正因为不把声誉受损当回事,在已发生的新股变脸案例中,有的券商几乎成为“荐而不保”的专业户。

  按理说,比行政处罚更具威慑力的是民事赔偿,可使“荐而不保”被赔到痛处。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日前表示,“投资者因公司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遭受损失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及中介服务机构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实际操作中,证券民事诉讼机制只是没有“牙齿”的纸老虎。缺失民事赔偿的惩戒约束,“荐而不保”变得更加有恃无恐。在此情况下,行政处罚不能再“挠痒痒”,加大处罚力度就该罚到痛处,重罚到投行放弃违规求暴利的念头。

  出具警示函只相当于黄牌警告,效果远不及红牌处罚。IPO监管风暴要让“荐而不保”成为历史,必须引入对保荐机构的红牌处罚。红牌处罚重在增加违规成本,按轻重程度,有必要罚没一定比例的承销保荐费或暂停一段时间不接受保荐机构的推荐项目。否则,黄牌警告只是对投资者的安抚,难改保荐机构利欲熏心违规操作的恶习。承销变脸公司越多就能获取越多保荐收入的现象不改变,投资者利益难以真正得到有效保护。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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