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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新基金法修订留遗憾 PE未能入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4 08:55:55    评论:0
导读

  核心提示:最理想状态是把PE纳入到《基金法》当中,可惜最后的结果是没有纳入。吴晓灵称。  昨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

  核心提示:“最理想状态是把PE纳入到《基金法》当中,可惜最后的结果是没有纳入。”吴晓灵称。

  昨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中国股权投资年会上透露,本次《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新基金法”)的修订留下很多遗憾,而此前备受市场关注的关于PE、VC是否纳入新基金法的问题,最后结果是没有纳入。

  本月24日至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将在北京召开,其中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即新基金法“三审”)为重要事项之一,届时人大常委会将会对新基金法进行最后的正式投票表决。

  “最理想状态是把PE纳入到《基金法》当中,可惜最后的结果是没有纳入。”吴晓灵称。

  本次《基金法》的修订从2009年开始启动,关于PE是否应纳入新基金法,始终为修法最大争议所在。今年8月,全国25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行业协会,曾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反对将PE纳入新基金法监管范畴。在新基金法“一读”稿和“二读”稿中,PE都曾被纳入该法。

  吴晓灵称,有三个原因阻碍了PE入法:一是大家对理论上存有不同认识,认为对冲基金和PE是不同的东西,不应把它纳入进来;二是相关监管主体方面不愿将其纳入进来;三是市场对该法的修订有误解,认为政府立法就是想加强对PE的监管。

  但吴晓灵坚持认为,私募股权投资与私募证券投资都是金融活动,都是募集资金。金融监管的准则不是关注市场主体把这些资金投到什么方向,而是关注它是集合多数人的钱在做投资,还是集合少数人的钱在做投资。前者是公募基金,要受到比较严格的监管;后者是私募的,应该实行有限度的监管。

  事实上,这一次《基金法》修法当中有一章为“非公开募集”,主要界定什么是非公开募集以及如何进行有限度的监管。非公开募集的行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对于这种合同,新基金法并不想进行干预,只是规定如果你是私募,应该在合同上把这些事情说清楚。”吴晓灵说。

  她称,这次修法的本意和重点有四项:第一,保护投资人的利益;第二,要给基金管理人,不管公募还是私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第三,要给私募基金一个合法的地位;第四,明确基金是一个资金的集合,避免在基金环节上重复征税。

  但不同监管主体就PE监管权力划分所产生的分歧影响了修法的最终结果。此前业内人士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曾表示,因PE纳入新基金法将导致证监会取代发改委,成为PE新的监管主体。

  而昨日吴晓灵也发问:“国务院宏观管理部门把注意力主要放在宏观的调控上,还是着力于一些小的具体权利追逐上,这对这次修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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