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铁道部未公开12306网站招投标全部信息侵权
行政起诉书
昨天下午,笔者到北京一中院交了状告铁道部12306网站招投标信息公开侵权一案的诉讼费,一中院是前天打电话告知决定立案的。值得庆祝的是,这是多年来,笔者到北京一中院起诉几个部委的多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唯一一次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立案的,前几次都提交起诉材料后都一直没有下文。这起信息公开侵权行政诉讼的立案受理,还直接的宣告了“铁道部不久前滥用职权做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违法。
一直以来,各部委等行政机构在信息公开或者其他行政行为过程中,对公民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动辄滥用职权,引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规定,做出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一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国务院也不受理对驳回行政复以申请的申诉,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规定,对驳回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上级行政机构认为不当的应对责令其重新受理。更大的问题在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规定的“驳回行政复以申请决定”、根本上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属于越权立法、下位法违反上位法,也由此为行政机构滥用职权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埋下伏笔。
对“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可以要求撤销并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重新做出复议决定;也可以直接起诉原行政机构行政行为,一旦法院受理案件,就意味着直接否决了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决定”,法院直接对原行政机构行政行为做出判决,省去了行政复以环节。这样就节省了时间和资源,减少反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本案中,本人选择直接起诉铁道部对12306网站招投标信息公开答复,不再要求法院审理铁道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问题,这样就省去了行政复议环节。法院直接受理信息公开侵权案件,确认了铁道部滥用职权驳回行政复议决定的违法性。这起行政诉讼案件还没开庭,铁道部的行政复议驳回决定已经被法院立案否决。
铁道部用数百字的文字说明来替代12306网站招投标信息公开这实在荒唐至极,谁会相信整个招投标过程就这点信息,没有一点文件凭证资料?还没到春运,最近12306网站就两次(24日、26日)瘫痪而不得不暂停售票,铁道部对外称“空调故障”。这要到春运不急死消费者了?
2012年9月23日,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铁道部公开12306网站建设设计服务招投标过程的全部信息,包括招投标信息发布范围、多少企业参与、时间进程、参与投标企业的资质条件、各参与企业的投标方案、评标过程、中标情况、网站设计、建设运营总造价、网站交付使用验收标准等,以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2012年9月27日,铁道部向媒体解释了新一代客票系统招投标情况,但没有说明12306网站的招投标情况。
2012年10月7日,笔者向国家发改委举报12306网站举报12306网站5次招投标涉嫌串通等违法问题,9日笔者接到发改委电告应应当向中纪委、监察部举报;
2012年10月9日,笔者向中纪委、监察部举报12306网站5次招投标涉嫌串通等违法问题;
2012年10月11日,笔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函举报12306网站5次招投标过程中涉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2012年10月20日,铁道部答复笔者称:“新一代客票系统是12306网站组成部分,由独立法人单位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作为招标人,依据《招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公开招标,在(www.chinabidding.com.cn)和(www.cric-china.com.cn)网站做了公告,进一步情况,通过新华网、中国网等媒体做了说明,建议原告到网站和媒体查询相关信息。”
2012年10月25日,笔者不满铁道部回复,就12306网站建设设计服务招投标过程的全部信息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
2012年11月8日,笔者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答复称,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应就《举报信》中的内容向铁道部投诉,并由铁道部负责相关的监督执法。
2012年12月20日,铁道部驳回了笔者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2012年12月24日,笔者向北京市一中院提交诉状材料,起诉铁道部12306网站招投标信息公开侵权。
2013年1月7日,北京市一中院对此立案。
行政起诉书
原告,董正伟
地址:
被告,铁道部
地址:
原告因不服被告铁公开办函[2002]22号信息公开告知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规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如下:
1、要求确认被告铁公开办函[2002]22号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判令其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2、要求铁道部重新公开12306网站建设设计服务招投标过程的有关信息;
事实及理由:
20102年12月22日,原告收到被告铁行复字[2012]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称:2012年10月25日收到原告行政复议申请,经过被告审理查明,被告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因此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公开12306网站建设设计服务招投标过程的有关信息”。
原告认为,铁道部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20102年9月23日,原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铁道部公开12306网站建设设计服务招投标过程的有关信息”。“原告请求铁道部公开12306网站建设设计服务招投标过程的全部信息,包括招投标信息发布范围、多少企业参与、时间进程、参与投标企业的资质条件、各参与企业的投标方案、评标过程、中标情况、网站设计、建设运营总造价、网站交付使用验收标准等,以确保消费者知情权。”这是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原文表述。
10月20日收到铁道部信息公开答复函。答复函称:“新一代客票系统是12306网站组成部分,由独立法人单位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作为招标人,依据《招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公开招标,在(www.chinabidding.com.cn)和(www.cric-china.com.cn)网站做了公告,进一步情况,通过新华网、中国网等媒体做了说明,建议原告到网站和媒体查询相关信息。”
本人申请的是12306网站建设设计招投标服务信息等相关信息,铁道部答复函明确承认“新一代客票系统是12306网站的组成部分”,但是却没有公开12306网站的招投标信息、网站总造价等信息,而以“新一代客票系统”招标公告作为信息公开答复转移目标、打游击。这是典型的明知故犯,顾左右而言它。
原告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铁道部应当公开的是12306网站建设、设计服务过程中客观存在的招投标信息,包括招投标公告、投标文件、投标企业资质证明、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标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等客观存在的文本信息复制件。而不是铁道部撰写的“打游击”文字说明,让原告去查阅少量新闻报道和网站招标公告。
据原告了解的情况,12306网站上线以来,至少经过5次招投标过程。粗略估算12306网站累计投资在10-20亿元以上,这些信息是被告信息公开答复的重点,而不是简单的以“新一代客票系统”网站招标公告信息掩盖所有的招投标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12306网站已经进行的招投标包括:铁路客服中心信息系统一、二期招投标项目的时间期间为:2010年10月8日止10月28日和2011年4月15日到5月4日;铁路客户服务中心信息系统一期工程CDN服务招标时间第一次为7月15日止8月3日,后改为第二次8月17日止7月29日;“新一代客票系统一期工程”和“新一代客票系统一期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于2012年7月9日发布,7月28日为开标时间。显然铁道部信息公开告知函没有相信提供这些招投标信息文件复制件、也没有对12306网站建设总造价等财务信息进行公开。
20102年9月23日,原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铁道部公开12306网站建设设计服务招投标过程的有关信息”。“原告请求铁道部公开12306网站建设设计服务招投标过程的全部信息,包括招投标信息发布范围、多少企业参与、时间进程、参与投标企业的资质条件、各参与企业的投标方案、评标过程、中标情况、网站设计、建设运营总造价、网站交付使用验收标准等,以确保消费者知情权。”这是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原文表述。
上述事实表明,铁道部铁公开办函[2002]22号没有具体履行信息公开答复义务,提供的信息获取途径没有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该答复没有针对性答复12306网站建设设计招投标相关信息,告知内容不符合原告对所需信息的描述,更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等规定,侵犯了原告知情权。特别强调的是,行政机关以新闻媒体报道作为信息公开答复内容严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宗旨,新闻报道不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以其做出了简单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就等于履行信息公开答复义务,而没有具体对比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书对所需信息描述、与被告信息公开高中简单说明的巨大差距,就滥用职权错误判断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显然是歪曲事实和法律。原告认为,被告信息公开告知书充其量仅仅是部分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原告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招投标相关信息应当具备的文本形式”,因而要求其继续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被告行政复议应当做出支持或者维持的决定,而不是驳回复议申请。
为了维护公民知情权、监督权,促进铁道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原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和《行政诉讼法》第11条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2款规定,请求依法人民法院伸张正义、主持公道,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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