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徐绍史表示,将继续深入关键环节的改革,包括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研究和探索;加快推进国有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各类社会事业用地的有偿使用等。
1月11日,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介绍,2012年全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稳中有增,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量加大,土地出让合同价款为2.69万亿元,比2011年的3.15万亿元下降了14.6%。
同时,中国105个城市居住地价平均水平同比增幅也由2010年的11%下降到2012年的2.3%。
针对2013年,徐绍史强调,国土部将坚持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不动摇,并将配合相关部门继续做好《土地管理法》修订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条例》的制订等。
徐绍史表示,将继续深入关键环节的改革,包括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研究和探索;加快推进国有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各类社会事业用地的有偿使用等。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供地规模和存量庞大的工业用地,徐绍史表示,将推进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和租赁制,探索存量工业用地退出机制。
对此,浙江大学土地管理系教授杨遴杰表示,这意味着未来工业用地土地工业模式将从过去以招拍挂为主的“价高者得”单一目标向多样化出让方式转变。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有明确规定。杨遴杰介绍,在工业用地招拍挂的实践探索中,常出现地块状况与产业政策导向、企业意向难以及时对接的种种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招商”或“选商”的效率和质量,需要进一步完善与改进。
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管理系主任朱道林解释,所谓的弹性出让就是通过灵活、差别化的土地出让方式显化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导向,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工业用地收回、退出机制和年租制度都属于弹性供地政策。
不过,朱道林强调,“弹性出让”并非主张放弃招拍挂。相反,有了“弹性出让”的空间,根据工业用地的不同分类,选择合理的出让方式使其各得其所,才能更有效地落实招拍挂制度。
与此同时,杨遴杰认为,未来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可能会缩减和规范。
“按要求,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50年。各地在设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时,往往就高不就低,常以50年为出让期限,这样既可增加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收益,又可使企业达到利用土地作为投资产品实现保值的目的。”杨遴杰介绍,但过长的出让年限容易导致工业用地低效利用、闲置不用或自行转让等现象。
据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联合调研组一份研究报告,综合浙江、上海等地一些开发区和工业企业的意见,认为工业用地出让以年限10-20年为宜,最多不超过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