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国务院安委会发出紧急通知称,天津港“8.12”事故暴露出在危化品和易燃易爆物品领域,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安全红线意识淡薄,部分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法规标准执行不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不到位,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监督管理不严格等突出问题。为此决定立即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危化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专项整治。
“8.12”事故已造成百余人死亡的悲剧。虽然事故原因还有待进一步查明,但这一事故再次警示我们:危化品必须管好,否则可能酿成突发公共事件,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及社会稳定。
危险化学品,虽冠以“危险”二字,但却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不夸张地说,我们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危化品。据国家安监总局2011年底公布的数据,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危化品生产企业2.2万家、经营企业28.6万家。资料显示,目前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化学品共有八大类、3823种,其中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的有335种。此外,《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监控的化学品绝大部分属于危险化学品。如此复杂的产品、如此众多的生产经营企业,如不严加监管,后果难以想象。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对危化品的监管,多年来先后出台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条例,以及城镇危险化学品、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制修订了化工安全生产禁令、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规定。出台了光气、新型煤化工、超大型石化生产储存装置和大型库区等的安全管理办法,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危险化学品目录》、《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等法规和部门规章。
尽管如此,近期国内还是发生了多起危化品相关的事故:7月16日,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球罐区发生着火爆炸事故;6月12日,南京化工园区内乙二醇丁醚装置中间罐区发生爆燃;4月6日,福建漳州对二甲苯厂区发生爆炸,这已是两年内该项目第二次发生爆炸。而在此前的2013年11月22日,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55人遇难。
这些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令人悲痛。为什么危化品事故会一再发生?主要原因有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危化品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尚需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不足,安全规划制定和实施进度迟缓,公众的危化品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亟待提高等。而最重要的,正是国务院安委会通知中强调的:安全红线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法规标准执行不力。
保证危化品生产、储运和使用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指望紧急开展的专项整治能够“毕其功于一役”,而是应从制度的科学性、规划布局的合理性方面考虑解决之道。有关监管部门及危化品生产、经营、使用者必须坚持严把安全关,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同时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创新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我们在认真进行专项整治,改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同时,必须真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人心”上筑牢严格守规、牢记责任的安全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