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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食品被指违规添加 1号店陷审核风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15 13:59:52    评论:0
导读

电商平台上销售食品,平台肩负有审核责任。消费者陈先生日前向新京报记者反映,早在2014年7月,他在1号店“长白山蓝景坊旗舰店”花4080元买了1盒蓝景坊鹿胎膏和1瓶蓝景坊红景天蜜,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法院一审判1号店败诉,但他至今未拿到赔偿。

        【中拓贸易商务资源网】电商平台上销售食品,平台肩负有审核责任。消费者陈先生日前向新京报记者反映,早在2014年7月,他在1号店“长白山蓝景坊旗舰店”花4080元买了1盒蓝景坊鹿胎膏和1瓶蓝景坊红景天蜜,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法院一审判1号店败诉,但他至今未拿到赔偿。

  今年3月10日,1号店回复新京报称,平台对经营者履行了审核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已提起上诉。新京报记者发现,这已不是1号店首次陷入网售食品风波了。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认为,类似1号店的案件是新《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认定的典型案例,平台尽管没有主观过错,仍需承担一定责任。

  问题 两款食品违规添加药用成分

  根据陈先生提供的信息,“蓝景坊鹿胎膏”在包装上宣称,“采用吉林鹿业集团天然牧场梅花鹿胎、妊娠梅花鹿的水胎以及出生未食乳的胎鹿,并配以西洋参、当归、益母草等多种名贵中药,加以鹿角熬制而成”;“蓝景坊红景天蜜”配料表则显示,其主要成分为椴树蜜和红景天萃取物。

  这款鹿胎膏的批准文号为“吉伊卫食(2004)04140012”,产品执行标准是“食品28大类1701蜜饯”。新京报记者在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查询发现,该“吉伊卫食”批文号码并不存在,产品执行标准为普通食品蜜饯类。根据2012年《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鹿胎不能作为普通食品,而鹿角胶被列入国家药典,“暂不宜作为普通食品使用”。此外,西洋参、红景天等也早被列为保健食品名单,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陈先生认为,他在1号店所购的两种产品均违规添加药用成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2014年9月他将情况反映给吉林省食药监局,同时把1号店实际运营者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4080元,并10倍赔偿。

  2015年11月12日,陈先生与纽海电子公司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对簿公堂。纽海电子公司称,1号店尽到了对入驻商家的审核义务,与商家签订服务协议,并提供了商家的联系方式,不应承担责任。

  真相 吉林食药监局调查真正厂家并未生产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吉林省食药监局在2014年12月24日出具的调查结果显示,涉事商品标称的生产厂家——吉林省蓝景坊生态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实际从未生产过任何鹿产品;该公司曾在2008年生产过红景天蜜,但2009年1月后没再生产。此外,1号店入驻商家“吉林省盈谷商贸公司”并不是蓝景坊公司的签约代理商,“长白山蓝景坊旗舰店”也并没有取得蓝景坊公司的授权经营。

  同时,“吉林省盈谷商贸公司”注册地吉林省白山市工商局2014年11月24日出具的书面答复,陈先生举报的违规添加非普通食品原料情况属实,由于该公司搬离了注册地址,无法联系到相关负责人,已将案件移送至1号店平台经营所在地处理。新京报记者在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也未能查找到这家公司。

  对此,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陈先生在1号店购买鹿胎膏和红景天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审判决纽海电子公司赔偿4.08万元。

  事实上,这并不是1号店首次陷入网售食品风波。3月初,据《深圳晚报》报道称,有消费者在1号店入驻商家买了96罐台湾产“金安记”牌猪肉松,发现该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

  进展 1号店称已提起上诉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1号店官网公布的招商标准显示,经营国产食品的旗舰店(非生产厂家)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厂商的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关品牌的授权书等。

  1号店是否履行了相关资质审核?3月10日,1号店公关部回复新京报记者称,“长白山蓝景坊旗舰店”实际经营者“吉林省盈谷商贸公司”是在2014年1月入驻的,1号店对其相关资质,如食品流通许可证、品牌授权等进行了审核,通过后才批准开店。

  不过“吉林省盈谷商贸公司”已于2014年11月退出1号店平台,目前1号店未能在工商信息平台核实到该公司的信息,“该公司很可能已注销”。

  1号店称,自己作为平台提供者履行了审核、下架、信息披露等义务,已提起上诉,正准备二审,“希望依据相应法规保障平台的合法权益”。

  而陈先生表示,从2014年7月至今,他的维权历时近2年,未拿到任何赔偿,“维权成本实在是太高了”。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商家具有审查义务,如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则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消费者损失。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法院判决在法律和法理上都有道理”,第三方平台对入驻商家要进行事中和事后的跟踪和监管,为消费者把好关,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即使不是平台主观故意,但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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