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宝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消费者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展开检查。执法人员接线索在新安某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保健酒存在超过保质期销售的情况。执法人员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96元,并处罚款50000元。
此案系新《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实施以来,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超过保质期保健食品经营户作出的首次行政罚款,对此类违法行为按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大大加重了处罚力度,最低罚款提高了25倍!此类违法行为最低罚款50000元,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宝安局按新《食品安全法》罚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