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跳出“僵尸企业”的困扰,银行必须提升风险识别和风险把控能力。
“僵尸企业”是当下我国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一大障碍。从银行角度看,“僵尸企业”挤占了大量信贷资源,扭曲了信用定价体系,积累了金融风险。“僵尸企业”(Zombiecompany)的概念是爱德华·凯恩(Edwaed J.Kane)在1987年提出,认为日本储蓄和贷款机构长期扶持大量资不抵债的企业,是导致20世纪90年代日本经济危机的原因之一。不同于短期陷入经营困境的问题企业,“僵尸企业”往往会长期依赖于地方政府的保护照顾和银行的贷款支持,免于倒闭却难以很快起死回生。
在我国,“僵尸企业”是一个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一方面,它源于我国“三期叠加”背景下,一些企业不符合国家政策导向,违背经济发展规律,背离行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品需求,缺乏创新优势,最终导致资不抵债,冗员充斥,拖累经济增长。目前,最典型的“僵尸企业”出现在钢铁、煤炭、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中。
另一方面,由于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下,地方政府需要当地企业通过投资公用事业和竞争性领域拉动本地经济,保证地方税收,稳定当地就业。长此以往,这类企业连年亏损,债台高筑,丧失偿付能力,风险不断暴露,不仅无法在经济调整过程中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还耗费了大量的财政补贴和银行支持等资源。
201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在部署促进中央企业增效升级工作时,明确提出要求加强分类指导,对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和长期亏损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需要实行关停并转或剥离重组,对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
在“十三五”时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如何处置“僵尸企业”,构建正常的市场体系,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有效化解过剩产能,提高社会全要素生产率,不仅是完善我国经济体制的必经之路,也是我国商业银行转型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的确,在商业银行转型和发展过程中,“僵尸企业”的存在成为了最大的掣肘之一。“十三五”时期,要调整社会融资结构,优化金融资源配置,需要银行通过“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的方式以更加有力地支持经济转型升级。但“僵尸企业”长期占用资金和社会资源,且难以产生效益。据统计,商业银行近60%的不良贷款来源于数量不足4%的“僵尸企业”,这一部分“僵尸企业”带来的企业贷款期限近70%在1年以上。尽管对于银行来讲,大规模清理“僵尸企业”将有可能导致新增不良资产,继而需要大量拨备计提,对当期利润产生一定冲击,但长痛不如短痛,退出对“僵尸企业”的支持,可以避免可能存在的系统性风险。因此,无论对于社会融资结构的优化,还是对于商业银行创新发展来讲,清理“僵尸企业”势在必行。
银行应对“僵尸企业”的措施可以有:
一是明确退出标准和机制。对不符合国家政策和银行授信要求的“僵尸企业”,建立主动退出机制。从行业角度看,钢铁、煤炭、平板玻璃、水泥、电解铝、船舶、光伏、风电和石化行业等九大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是出现“僵尸企业”的高发地。从区域上看,东北及山西等中西部地区的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传统老工业基地占比较高,地区经济发展过度依赖自然资源,工业企业亏损额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逐年趋升。这些“僵尸企业”在清收过程中将面临较大力度的兼并重组,银行贷款组合份额需要做相应调整;对于兼并重组持续时间较长的行业和企业,银行需要视时机逐步退出。
二是实施集中专业化清收。应科学制定下达清收计划,完善资产处置制度体系,规范和完善考核要求,严格管控,加大对存量逾期欠息和不良贷款清收化解力度。运用多种资产处置管理途径,通过加大催收、诉讼保全、担保代偿、授信平移、贷款重组、以物抵债、资产转让、贷款核销、减免利息、债转股、不良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一户一策”压降风险业务,在保障资产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产处置效率,为各经营部门压降“僵尸企业”带来的不良资产提供有利的政策支持和有效手段。
三是制定差异化信贷政策。要跳出“僵尸企业”的困扰,银行必须提升风险识别和风险把控能力。下一步,应加大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行业和区域跟踪研究力度,制定差异化的行业、区域信贷政策,严格把控授信准入关口,灵活引导银行信贷投向,不断优化信贷资产结构,利用有限的风险资产额度和信贷规模提高银行综合收益水平,从源头上防范“僵尸企业”的产生。在退出过剩行业和企业的同时,要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制造2025”等行业和产业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