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有主体责任,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是食品安全法的重要原则。
执法检查发现,目前仍有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法存在了解不深、认识模糊的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法治意识特别是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相关教育引导和管理约束工作较为滞后,极易造成安全漏洞。
报告指出,个别食品生产经营者唯利是图,守法经营意识较差,道德诚信缺失,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为追求经济利益,存在掺假使假、非法添加等违法犯罪行为,而且手段不断翻新;有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场所狭小,卫生条件差,人员流动性大,潜在风险突出;有的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对食品安全把关不严,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在厉行法治约束的前提下,报告建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和引领作用。参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众多,职业道德至关重要。不少企业认为“做食品是个良心活”,“自己不能吃怎能卖别人吃”,这个积极的自律意识应当鼓励。
报告同时提出,要抓紧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守法、依法办事,以德自律、诚信为本,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