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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28 10:37:23    评论:0
导读

为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效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国家食药监总局日前制定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效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国家食药监总局日前制定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等信息。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权责统一、全面覆盖、信息共享、动态更新、准确及时、公开便民的原则。国家食药监总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指导全国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和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发放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向上级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信息。

  信用信息形成

  该办法提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检查信息、食品监督抽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基础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许可、许可变更事项等应当公示的各项许可事项相关信息。检查信息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责任约谈等信息。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包括合格和不合格食品的品种、生产日期或批号等信息以及不合格食品的项目和检测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处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以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信息。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责任人,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等工作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记录并及时导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用信息的安全,不得擅自修改、删除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公开

  该办法规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如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涉及身份证号码信息时,应当隐去最后6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等依法查询、共享、使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通过本单位网站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应当按国家食药监总局规定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公开的信息不准确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或撤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开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立即更正或撤销,并在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信用信息使用

  该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检查、抽检发现问题并做出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依据相关规定,将其提供给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信用征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信用信息。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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