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稀缺资源总是由特定的人来掌控的。如果稀缺资源是一种由私人所握有并通过市场来配置的资源,那么,围绕它们的竞争就变得简单和透明,即采取价格竞争的方式,谁出最高的价,谁就可能获得这些资源。问题在于,稀缺资源常常是公共资源(如优质学校服务、职务提升、招标内部信息等),它不由市场所配置,而是由管理这些资源的官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竞争各方都要遵守的普遍规则或制度性程序来进行分配的。理论上,在这些规则面前,必须人人平等,不能因人而异,不能有“特殊”和“例外”。谁不择手段违规竞争(如行贿受贿),谁就应该付出代价、受到必要的惩罚。
但是,在一个“特殊主义原则”盛行的儒家社会(即社会关系是按照人情法则而不是按照普遍法则来调节的),对公共性的稀缺资源的竞争,常常会转变为“是否能有效地影响稀缺资源的掌控者”的竞争。因此,在“求什么人”来办事的问题上,并不是求随便什么人,而是求那些握有稀缺资源、能给人们带来回报的人。如果能够获得这些人的“帮忙偏好”,从而获取资源回报的方式。
在中国,由于存在着特殊主义的文化传统,普遍法则常常会被人情法则所消解和取代。许多中国人往往会把交往对象分成“家人”、“生人”与“熟人”,或“自己人”与“外人”,并分别按照不同的规则来对待这些人。要想获得交往对象的特殊对待(如帮忙偏好),最好的方式是跟交往对象“套近乎”,融合到对方的“熟人”甚至“自己人”圈子中去。而送礼(工具型礼物)正是一种用人情法则来肢解普遍法则的手段之一,它是一种把利益关系人情化的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