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指控:2006年9月,李某(另案处理)为归还公司的到期债务,与刘某合谋套用他人资金:李某先“搞定”某银行香港路分理处负责人晏某(另案处理)让其提供帮助,当年10月,刘某将一家建筑公司的1000万元引存到该银行。晏某将该公司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复印件供李某伪造印章,将这笔巨款转出使用。得手后,刘某又于当年12月再次将一家房地产公司的2000万元引存到该行,李某再度如法炮制转出1990万,将其中1000万用于填补前笔欠款的“窟窿”,并给了刘某180万“好处费”,其余款项用于自己公司运转。
2009年8月,尝到甜头的刘某开始单干,她找到鹦鹉洲一银行支行行长阙某和彭某(均另案处理),三人合谋,刘某以高息借款为诱饵寻找客户,再由阙、彭二人出面代表银行与客户签署“共管协议”保证资金安全,刘某据此分数次向深圳一公司借款2300万元。去年2月该欠款到期后,刘某勾结阙某和彭某向另一家公司借款2000万元,将其中1500万元用于偿还前笔债务,其余500万用于支付好处费和高额利息。由于新出现的“窟窿”需要填补,刘某又继续用同样手段借来900万,607万用于偿还前笔债务,彭某和阙某获得好处费200余万。截至去年三月案发,刘某共勾结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公款8190万元,其中2055万未能追回。
去年2月刘某找到男子冯某和谢某(另案处理),继续合谋以高息揽存的方式诈骗资金。谢某找到江苏徐州一家企业员工朱某,让朱某将该公司一笔2000万资金存入刘某指定的某银行三角路支行。当月,刘某即支付给朱某高额利息109万取得对方信任的同时,再与该支行客户经理李某合谋取出这笔巨款,并承诺支付给李某100万元好处费。在李某的协助下,刘、冯利用朱某留在银行的印鉴,通过私刻的公章将这笔存款中的1992万元骗出,朱某冯某共得到50余万元好处费。
此外,2009年刘某还利用网上银行将某公司1000万元转出,后被该公司会计发现,刘某为封口,向其行贿15万元后将这笔巨款归还。
昨日的庭审现场,刘某冯某和李某均对指控供认不讳,而朱某辩称自己对转账流程不熟悉才被人忽悠,他也没有得到“好处费”。
检方认为,刘某勾结他人挪用公款8190万元,还伙同他人伪造汇款凭证骗取银行资金1992万元,并向他人行贿。应以挪用公款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因刘某曾在2003年4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朱、冯二人与刘勾结,非法骗取银行资金1992万元,其行为犯金融凭证诈骗罪。李某受贿100万元,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