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5日,韩先生在携程公司经营的“携程旅行网”下单购买机票。网页订单显示该机票信息为:大理→昆明单程;日期2015年9月3日,包含50元民航发展基金在内总金额为人民币920元。韩先生如数支付上述款项,后通过该张机票承运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查询得知,这张机票航程包括“大理→昆明→丽江”。8月19日,东方航空公司向韩先生填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载明这张机票包括9月3日大理至昆明以及9月7日昆明至丽江两个航段;票价840元,民航发展基金100元,合计940元;不得签转、退改。看到自己订的单程机票莫名其妙变成了联程机票,韩先生当即联系携程公司交涉,双方协商未成。
2015年9月3日,韩先生搭乘预订的航班出发。一个多月后,韩先生发现东方航空公司已开具《电子退款单》,载明涉案机票已使用航段为大理至昆明;已使用航段金额570元(含税);退票航程昆明至丽江,应退票款320元,应退税费50元;退款原因为自愿退款。而韩先生本人从未提出过退票申请,也未收到过相应退票款。
韩先生将携程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携程公司退还退票费320元并赔偿三倍机票款2760元,并要求携程公司就其欺诈行为书面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认定,携程公司在韩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第二段航程的退票手续,并私自收取退票费320元。遂判决携程公司赔偿韩先生人民币2760元。携程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认定携程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因构成欺诈故而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首先,韩先生通过携程公司提供的网络平台预订机票时,携程公司并未在网站上显示该机票是联程机票。其作为平台提供者以及与出售方联系的经销商,在向韩先生提供该机票预订服务时就已知情该机票的性质,而且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形下私自退取第二段行程的款项并占为己有。其次,携程公司虽然并非机票的销售商,但作为服务商,在提供服务时如存在欺诈仍需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携程公司作为一个大型的网络平台,因其具有较大的议价能力,因此消费者通过其平台预订机票可能会比自己直接预订要便宜。但这不表示携程公司就可以在不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私自退取联程机票中后段行程费用并占为己有,是否选择退票的权利应当由韩先生享有。最后,由本案可知,携程公司获利空间在某种程度上来源于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支付的价款。携程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而且还扰乱了民航客运正常的售票秩序,应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审判决指出,就大理至昆明段所对应的款项而言,韩先生享受了相应服务,此段其并未受到欺诈,其受到欺诈的应当是昆明至丽江段携程公司私自退取的370元,就此携程公司应承担赔偿三倍损失即1110元的责任。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泉律师表示,随着不少大的航空公司取消代理费,机票代理盈利空间缩小,一些“搞小动作”的特价票也逐步增多。继年初曝出“积分机票”之后,携程再现“联程机票”。在这个案件中,携程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一开始就在网站上标明此为联程票,相对来说价格较低,消费者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则无大碍。和“积分机票”不同,“联程机票”可能带来的风险是退改签方面的条件限制多。在购买之前,由于信息不透明,消费者很难分辨这些票的性质。建议有精力和时间的消费者,从航空公司官网购买机票,信息比较透明和详尽,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