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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损害赔偿规定的法律性质分析及执法实践思考(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25 15:20:53    来源:中国工商报    评论:0
执法人员应当围绕损害赔偿,对《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认真比较,以准确把握《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从而做到在查处食品违法案件和处理食品消费申诉时准确适用《食品安全法》

    根据特别法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只有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前提下,食品生产者与经营者者才能受到“退一赔十”的惩罚性处理,食品消费者才能获得食品售价的十倍赔偿。

    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普通法性质,《食品安全法》属于特别法、专门法性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双倍赔偿制度,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十倍赔偿制度。显然,十倍赔偿原则只适用于食品消费,双倍赔偿原则适用于全部生活消费和农业生产资料消费。换句话说,根据特别法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只有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前提下,食品生产者与经营者者才能受到“退一赔十”的惩罚性处理,食品消费者才能获得食品售价的十倍赔偿。对于除食品消费申诉之外的消费申诉,工商机关均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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