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安全法》更加注重增强生产者与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更加注重发挥震慑和规制作用。
相比较而言,《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赔偿制度力度更大,对食品生产者与经营者更具惩罚性,加大了食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因此具有更大的震慑作用,充分体现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即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食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相对于其他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而言,更应该对自己的生产行为或者经营行为负责,对社会公众负责,以切实保证食品安全。
2.《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面,都以商品价款或者服务价款为基数。
在惩戒生产者与经营者、维护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以商品本身价款或者服务价款为计算基数,作出了责令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进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惩罚性赔偿并不包含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法应当赔偿消费者的其他损失。对于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过失导致的消费者的其他损失,消费者可以依法另外要求赔偿。
3.就损害赔偿的实施条件而言,《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着明显的不同。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只有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构成欺诈行为时,消费者才能要求增加赔偿。也就是说,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是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
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当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或者当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以向生产者、经营者要求十倍赔偿。也就是说,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生产者予以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经营者予以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
十倍赔偿属于民事赔偿性质,行政机关不得越权作出责令食品生产者或者食品经营者予以十倍赔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遵循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时,消费者可向行政机关申诉。但从法律性质看,《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十倍赔偿应当属于民事赔偿性质,行政机关不得越权作出责令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十倍赔偿消费者损失的行政处理决定。因此,当消费者就食品消费争议向工商机关提出十倍赔偿的申诉并且食品经营者拒不赔偿的情况出现时,工商机关只能支持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同时,《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上述规定,在消费者就食品消费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如果食品生产者或者食品经营者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十倍赔偿金额和罚金数额时,审判机关应当判决食品生产者或者食品经营者优先对消费者予以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