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施情况看,实名限购政策对锁住以药品零售企业为重点关口的药品流出渠道确实起到了有效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比如购药者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核实登记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担心、难以避免购药者在一家药店实名登记购药后再换一家药店购买的情况等等。
基于此,作为药品流通市场的终端主体——零售药店,就负有两大责任:
一是坚持诚信为本,保全个人身份信息。鉴于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如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个人身份证明,使用部门或单位就应该本着对他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严守职业道德,不让个人信息与隐私泄露出去。药品零售企业谋求经营发展,诚实守信是关键,更应该自觉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在基于含麻制剂药品流通必须加强安全管控的前提下,把顾客个人信息资料作为另一安全要素着重对待,认真做好进店购药顾客的信息登记并切实保管好信息资料,严防顾客个人信息泄露,更不能做为了某种利益而出卖顾客信息的缺德事。
二是保持互通有无,及时通报销售信息。为加强含麻制剂药品管理,国家局曾出台过限购令,但之前的禁令未能禁住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其重要原因就是监管系统内及企业之间的互通网络与联动机制未有效建立起来,以致无法形成互通有无,群防群控的联动局面。这次在药品零售终端再次推出限购政策,就非常有必要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影响政策执行或考虑不周全的情况进行调整完善,采取更有效措施,如由职能部门发起管理,建立药品安全网络互动交流平台,要求辖区内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加入平台,保持营业时间在线互通交流。针对含麻制剂药品销售,只要购药者在任何一家药店实名登记购买后,该药店就应该及时将购药者的主要信息上传网络告知其他药店,提醒每一家在线企业,包括职能部门加以注意与监控;同时药店可利用在线视频系统,随机拍摄留下购药者的外貌特征,为控制重复多购发生提供帮助。可以说,借助网络平台,保持信息互通,以充分发挥零售药店联动共管的主体作用,是对实名限购政策的有益补充,将不仅有利于增强药品经营企业的责任意识与管理水平,而且有助于职能部门对含麻制剂药品实施全面管控。
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朱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