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黑名单”制度的基本作用在于,通过向消费者披露严重违法的企业信息,禁止严重违法企业的行业准入,从而缓解药品安全信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分配不对称的状况。上了“黑名单”者必然会付出一定的代价,但“黑名单”制度却不能当作处罚手段来使用,只能当作预防违法犯罪和为社会提供诚信信息的方式来运用。所以,“黑名单”是为了防患于未然,而非为惩戒。
从国外相对成熟的经验来看,能够让人心服口服的“黑名单”制度,一要有理有据,二要严格遵循程序。“黑名单”制度并非管理特效药,不是一“黑”就灵。倘若一些企业对“黑名单”无所畏惧,甚至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抑或换个“马甲”,注册一个新公司另起炉灶,“问题药品”仍然会给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所以,加强对药品安全犯罪的严厉处罚仍是必须坚持的方向,不能因为“黑名单”制度实施而有所弱化。
“黑名单”制度要与行政或刑事处罚制度互相配合、互相促进,这才是解决药品安全问题的关键。
来源:医药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