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记者在采访中获悉,2013年,国家将对药品招标规范进行重大改良。目前,卫生部、发改委、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正在加紧制定方案。可以提前透露的是,或将出台的规范是2012年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延续,新出台的规范将在三个方面进行大幅度调整,即二次议价、招标价格、流通环节。
二次议价透明化
2010年,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严格对药品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
据了解,即将出台的招标改良规范将此条款中“不得”改为“允许”,强调将“二次议价”推向透明化,医院可以与企业进行“二次议价”。
全国工商联医药业商会副会长骆燮龙说,原来无论是政府,还是医管局,甚至是第三方公司,在药品招标完成后,对于招标的价格医院是没有权利与药商进行“二次议价”的,只能完全依据招标价进行购买。而药商为了给医院和医生留下药品提成空间,只能将回扣和提成的费用加入药品价格中,造成药品价格虚高不下。
改良规范出台后,会出现一种新的局面。比如,招标主体在招标过程中,选中了5家青霉素供应商,为全市100家医院提供药品,招标价是一盒38元。招标完成后,如果这家医院青霉素的用量大,医院就可以要求药商在38元的基础上再次进行降价,无论最后的成交价是25元,还是20元,只要在招标价格以下,政府都无权过问,这个价格也不会对外公开。
实际上,这种做法在《关于做好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通知》中就已经有所体现。该通知明确要求:发改委等部门根据改革需要,在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的自主权。
九州通医药集团业务总裁耿鸿武认为,这意味着政府采用的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思路,深圳“二次议价”试点、重庆药交所议价机制等做法都是即将出台方案的先行军。他认为,“二次议价”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使暗回扣转明的唯一手段,随着民营资本进入医疗机构的比例越来越高,他预判未来此种方式有星火燎原之势。
采购价格存差异
据了解,原有的招标规范并没有考虑到药品认证的差异,所以各地在招标时常常采取惟低价是取的方式。招标规范改良后,国家会充分考虑到药品的认证级别,并根据药品的认证级别来衡量药品的价格,最终确保药品的质量。
骆燮龙说,在现阶段,我国药品认证大体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已经获得新版GMP认证;第二种是在新版GMP认证准备阶段;第三种是拿到欧盟和美国的认证。如果我们以同一种价格去招三种认证资格的药品,对企业来讲非常有失公正。
广东一品红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忻红波曾在微博上表示,目前各省招标中,对有否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药品实行统一招标政策,使企业面临生产成本提高和产品价格倒挂的尴尬处境,可能会再度引发业内关于药品质量与定价的博弈。
改良后的药品采购规范将生产企业相应品种或剂型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估标准的重要指标,并显著加大评分权重,所占分值不低于评价指标总分的30%。骆燮龙说,现在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企业参与招标,加分权重仅为1分、2分,将来30%的评分比例可显著提高质量分的权重。
实际上,依据认证资格确定招标价格在新近出台的《关于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所涉及。
该通知第六条规定,将生产企业相应品种或剂型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估标准的重要指标。对于执行统一定价的药品,优先从相应品种或剂型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企业采购。
耿鸿武说,质量监管是药品质量保障的有力手段,加强质量监管不仅包括生产前、生产中,还包括使用中。坚决反对以质量之名行高价之实的行为,端正药品招标中的质量导向。他认为,可参考的量化指标应该包括多个方面,企业国际质量认证、新GMP认证、产品质量类型、企业社会责任、企业财务状况、生产规模、行业排名、不良记录等都应该列入其中,不能以一种标准进行衡量。
压缩冗长流通环节
耿鸿武认为,“十二五“期间,无论是集中招标采购,还是药品零售业务,降价仍是主题。他指出,除药品加成和回扣因素外,流通环节过多也是导致价格虚高的主因。
本次改良进一步明确了减少流通环节的力度,试图通过减少流通环节的费用,再次挤压药品虚高的水分。
有专家认为,目前药品零售流通通常涉及五个环节:厂家→总代理→区域分销→连锁药店→消费者,如果我们能将流通环节压缩到厂家→连锁药店→消费者三个环节,至少可以压缩15%以上的流通成本。
“所有改革都要探寻根本原因,我国的药品招标上到顶层制度,下到采购环节,都需要逐步进行完善。但可以肯定的是,每次改革探索都是一种进步,这些政策和规则也会在改革中逐步成熟。”清华大学医院管理研究院院长高级顾问刘庭芳说,在药品招标政策的改良中,“我们一定要知道目的是降低药价虚高的水分,但任何一种药品的生产都需要成本,在降低价格的同时我们决不能忽视药品的质量。”即将出台的改良规范中的三个重头戏,正是基于药品价格和药品质量两方面的考虑。
按《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即将出台的招标改良规范将此条款中“不得”改为“允许”,强调将“二次议价”推向透明化
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胡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