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代理人称:索赔1千万,是按姚明身价及被告经营状况而定
姚明在诉状中称,“大鲨鱼”公司未经他本人许可(微博),将他的肖像、签名及包含姓名的“姚明一代”作为商业标识,在其生产服装、鞋类商品上以及招商、网站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并在全国范围内以专卖店方式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姚明还重申,“姚明一代”与他无关。
昨日法庭上,姚明代理人指出,“大鲨鱼”还通过在其产品上使用“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指定运动装备”等方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这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姚明代理人称,2010年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估中,姚明价值68.7亿元人民币,姚为某一国际知名品牌广告代言,基本广告费高达4500万元。此次所提千万元索赔,是结合大鲨鱼公司侵权销售状况而定的数额。